章魚網 | 免費申請 Join Free | 登入Login 

►理事長的話 ►成立宗旨 ►組織章程 ►本屆理事長 ►本屆理監事

關於學會>組織章程

台灣運動醫學學會 章程

民國 79年12月16日 第一次修定

民國 87年12月19日 第二次修定

民國 98年11月7日 第三次修定

民國 101年10月27日 第四次修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灣運動醫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定為Sports Medicine Assoiation, R.O.C.。

第二條︰本會以連繫國內外運動醫學專家共同促進運動醫學之研究、教學及應用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任務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
一、提倡運動醫學之研究與發展。
二、促進國內外運動醫學之學術交流,收集有關資訊以供各界參考。
三、舉辦學術演講會及討論會,以提高運動醫學之水準。
四、調查和統計各種運動傷害,以提供有效治療及預防方法。
五、舉辦教育演講,俾使運動員及民眾能防範運動傷害之發生。
六、與體育界密切配合,以提高運動水準。
七、印發會誌及有關書刊。
八、獎助運動醫學人才。

第三章︰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普通會員︰凡本會組織區域內贊同本會宗旨,具有第六條所列資格之一者,由會員二人介紹附送有關證件,經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者為普通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公私機關贊同本會宗旨,由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為團體會員。得派一人為代表,參加本會各種活動。
三、名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對運動醫學有卓越貢獻者,由理、監事二人推薦,經理監事會通過為名譽會員。
四、贊助會員︰凡個人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有貢獻者,經會員二人介紹,由理監事會通過者為贊助會員。

第六條︰本會普通會員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
一、凡具中華民國各科專科醫師之資格並從事運動醫學相關工作者。
二、具教育部講師以上資格之復健治療師或運動相關科系教師。
三、具國內外學士以上學位並具有效證照從事相關專職者。

第七條︰本會各種會員分別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普通會員及團體會員享有︰
 1. 本會之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2. 參加本會年會及其他集會之權利。
 3. 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之權利。
 4. 本會各種書刊訂閱優待之權利。
 5. 其他應享之權利。
二、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享有︰
 1. 參加本會年會及各種集會之權利。
 2. 本會刊物贈閱之權利。
 3. 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八條︰本會普通會員及團體會員應履行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
二、繳納會費。
三、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四、凡會員欠繳會費二年(含)以上者,暫停會籍;但補繳歷年欠繳會費後,得重新恢復會籍。連續欠繳四年者,則自動除籍;若欲恢復會籍,則按會員申請入會辦法。

第四章︰組織及會議

第九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開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

第十條︰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監事。
三、通過理、監事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四、通過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決算。
五、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定期召開一次,臨時大會視需要召開,均由理事會召集,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舉行之。臨時大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唯修改章程、會員之除名、理監事之罷免、處分財產、團體之解散及其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需經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之。

第十三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分別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監事會得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第十四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五條︰本會得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票選之,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理人,負責處理本會一切業務,乃為召開各項會議之當然主席,理事會因故缺席時,由常務理事中互推一代理人。

第十六條︰本會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之,理事長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七條︰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審查會員入會資格。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四、通過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之提名。
五、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決算。
七、其他應辦理事項。

第十八條︰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監察大會交附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執行案。
三、審察經費。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其他應辦理事項。

第十九條︰本會理事會置秘書長一人及副秘書長一至二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置秘書等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提經理事長認可,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二十條︰本會理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之。

第二十一條︰本會理監事每四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

第廿二條:本會得視會務需要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同意。

第五章︰經費

第二十三條︰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二仟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二萬元。
二、會員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仟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一萬元。
三、基金之利息。
四、會員捐款。
五、補助費。
六、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餘財產應歸屬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會各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六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提大會議決修定之。

第二十七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送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實施,修改時亦同。